在房屋租賃中,有些承租人會對房子進行裝飾裝修,因此而產生的糾紛屢見不鮮。那么在房屋租賃合同終止時,裝飾裝修物該如何處理呢?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房屋進行裝修的,如果雙方未能達成協議,那么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。
△ 圖片來源于網絡
如果承租人經過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房屋出租屋裝修,租賃合同終止或解除時,除另有約定出租屋裝修,未形成附合的部分可由承租人拆除,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,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。
如果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:
1.租賃合同因租賃期限屆滿終止的,承租人無權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;
2.租賃合同因無效而終止時,雙方需要根據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;
3.如果租賃合同因解除而終止,租賃合同因哪方違約而解除,那方需要承擔損失,雙方均有責任的,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責任,如果是因不可歸結于雙方的事由解除合同,那么雙方是需要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損失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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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在裝飾裝修租賃的房屋時要格外謹慎,一不小心,可能裝修費白花了還得賠償損失。
文丨王旭 法律事務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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